新闻中心

kaiyun“3·15”消保宣传‖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

2024-03-06
浏览次数:
返回列表

 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,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》(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,以下简称“9号令”),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“9号令”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、财产安全权、依法求偿权、受教育权、受尊重权kaiyun、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。

 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,不得夸大产品收益、掩饰产品风险。

 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金融,由消费者自行决定,不得强买强卖。

 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,享有公正、平等交易的权利。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,如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、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。

  金融消费者享有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,人身及合法财产获得相关安全保障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,不得挪用、占用客户资金。

  kaiyun

 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过失而遭受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依法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、特征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,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。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,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。

 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时,享有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,不得区别对待。

 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时,享有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得到保障、不被泄露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。

  某客户反映在A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逾期后,该行工作人员在催收业务时态度欠佳,直接在其房门上张贴催收通知单。客户对此不满遂投诉。

  经核实,客户在A行某支行办理房贷,2022年该笔贷款发生多次逾期,该行多次通过电话催收均未联系到客户本人。A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时客户家中无人,便将催收告知函张贴于门上。客户认为银行泄露了他的贷款信息,向监管提出投诉。

  kaiyun

  根据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二条:“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坚持合法、正当、必要kaiyun、诚信原则,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。”本案例中,银行人员在未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,将客户金融信息对外公布,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。

  金融消费者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,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采取投诉、调解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合法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,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。

搜索